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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撲克上海王:中國賭場文化的代表性人物"



德州撲克上海王:中國賭場文化的代表性人物



中國賭場文化有著悠久的歷史,其中一位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德州撲克上海王。他以其卓越的撲克技巧和豪邁的風格在中國賭場界嶄露頭角,成為了眾多賭徒的偶像。



德州撲克的魅力



德州撲克是一種流行於全球的撲克遊戲,它結合了策略、心理戰和運氣。在賭場中,德州撲克是一個非常受歡迎的遊戲,吸引了許多賭徒和觀眾。



上海王的傳奇故事



上海王是一位傳奇的賭場人物,他以其出色的撲克技巧和獨特的風格聞名。他在賭場中的表現讓人印象深刻,成為了中國賭場文化的代表性人物。



















  • 他擁有敏鋭的觀察力和分析能力,能夠快速判斷對手的牌力和意圖。
















  • 他善於運用心理戰術,能夠讓對手產生錯覺,從而獲得更大的優勢。
















  • 他在賭場中展現出的自信和冷靜也是他成功的關鍵。


















上海王在德州撲克比賽中取得了許多令人嘆為觀止的成就。他曾經在一場高額賽事中贏得了數百萬的獎金,讓人為之驚嘆。



上海王的影響力



上海王的成功不僅僅是他個人的成就,更是對中國賭場文化的推動和影響。



















  1. 他的成功激勵了許多年輕人學習德州撲克,並進入賭場界。
















  2. 他的風格和技巧成為了許多賭徒學習和模仿的對象。
















  3. 他的故事和傳奇在中國賭場界流傳,成為了一個經典的代表。


















上海王的存在和成就使得德州撲克在中國賭場文化中佔據了重要的地位,並且影響了無數的賭徒和觀眾。



總結來説,德州撲克上海王是中國賭場文化的代表性人物,他以其卓越的撲克技巧和豪邁的風格在賭場界嶄露頭角。他的成功和影響力使得德州撲克在中國賭場文化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开设赌场罪无罪与罪轻辩护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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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無罪與罪輕辯護要點匯總

嶽高傑律師









河南言一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開設賭場罪的量刑做出了較大幅度的修改,由之前的三年以下及三年到十年修改為五年以下及五到十年,即只要構成開設賭場罪量刑就會在五年以下,如果達到情節嚴重量刑就會達到五到十年。處罰標準的提高,要求在實務辯護中更要如履薄冰,仔細推敲,才能取得有效辯護的效果,筆者針對實務中有效辯護的要點進行了匯總,供參考。其中無罪辯護要點10個,罪輕辯護25個。









一、開設賭場罪無罪辯護要點:









1、已經超過法律的追訴時效,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訴。因此,超過追訴時效意味着喪失了定罪量刑的權力,也不能適用非刑罰的法律後果,因而導致法律後果消滅。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參考案例:淇縣人民檢察院淇檢公訴刑不訴〔2018〕1號不起訴決定書(趙某某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淇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趙某某開設賭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但其行為是否認定「情節嚴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罪名「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只有對網絡開設賭場、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認定「情節嚴重」有明確司法解釋:抽頭漁利3萬元即構成「情節嚴重」。趙某某抽頭漁利10萬元只有其供述後又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且沒有其他證據印證,認定其獲利10萬元證據不足;該案犯罪情節能否參照上述兩個法律解釋認定「情節嚴重」存在爭議。趙某某犯罪時間是2012年3月份左右,該案立案是2018年2月,如不構成「情節嚴重」,其犯罪行為就已經超過五年的追訴時效,因此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2、涉案人員情節輕微可不予起訴。









行為人雖然實施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經過研究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比如開設賭場罪剛剛超過立案標準,又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一般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司法實務中,相對不起訴由於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被認為也是無罪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 領取優惠 」。









參考案例: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方檢刑不訴〔2021〕161號不起訴決定書(陳某某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2020年7月起,王某某、龔某某二人在河南省方城縣四裏店鎮與河南省魯山縣交界處多個地方,以「猜寶」形式多次組織賭博活動。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明知系賭博活動的情況下,仍多次到王某某、龔某某開設的賭博場進行賭博放衝活動,獲取非法利益。本院認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3、不接受投注的網站代理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行為人負責平台代理工作並發展下級玩家,符合賭博網站代理的認定要求,可以認定為網絡賭博代理。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且接受投注的,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如果僅建立賭博網站或者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屬於開設賭場行為。這裏的不接受投注,是指沒有接受投注的意圖。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參考案例:灤縣人民檢察院灤檢一部刑不訴〔2021〕Z13號不起訴決定書(王某元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王某元代理賭博網站,但不接受投注,為賭博網站發展會員,根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發展會員,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是現有證據只能證實王建元收取服務費17062.12元,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建元不起訴。









4、不以營利為目的發展下線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需要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者主觀上積極追求獲利,如果代理無意發展下線,存在過失行為,一般不能認定為開設賭場的行為,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參考案例:光山縣人民檢察院光檢刑不訴〔2021〕3號不起訴決定書(程某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2020年11月份,被不起訴人程某在「99娛樂」賭博網站上賭博時,其朋友陳某某讓程某幫助註冊該網站的賬號用於賭博。被不起訴人程某告知了陳某某該網站網址後,在不明知賭博網站使用邀請碼發展下線賭博可以獲取佣金的情況下,幫助陳某某成功註冊了賭博賬號。隨後,二人在充值賭博時,程某發現賬號餘額變多,意識到陳某某成為了自己的下線,且網站會給自己返傭,由此在網站獲得佣金2008.825元。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程某幫助朋友註冊賭博賬號的行為,不屬於「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且程某主觀上並非以營利為目的,其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程某不起訴。









5、受僱人員沒有領取高工資,也不參與分取利潤不應被定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的主犯一般會聘請工作人員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比較常見的如記賬收費、發牌、望風等。從法律嚴格意義上講,上述人員均為開設賭場提供了幫助,應當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從犯是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從犯就意味着並不是開設賭場的人員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開設賭場罪重點打擊的是組織者、出資者以及實際經營者。至於其他受僱傭從事一般勞務活動的人員,只要不參與賭場利潤分成、領取高額固定工資,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僱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兑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設置遊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









參考案例:嘉善縣人民檢察院善檢公訴刑不訴〔2019〕21號不起訴決定書(張某某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受僱傭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既不參與利潤分成又不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6、沒有與開設賭場者、參賭人員有過意思聯絡而向參賭人員放貸,不應作為犯罪評價。









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行為,並未直接參與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賭博的故意客觀上並未直接參與賭博活動,之所以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是因為想獲取高額利潤,這種行為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不宜定性為賭博罪。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應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刑法處理。第一種情形,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如果行為人事先與開設賭場者密謀應以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共犯論處。第二種情形,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從事賭博犯罪活動仍對賭博人員提供高利貸賭資,即構成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在實務處理中如果既沒有與開設賭場的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與聚眾賭博的行為人有意思聯絡,那麼行為人的放貸行為就不應被評價為犯罪行為。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參考案例: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檢察院舟定檢公訴刑不訴〔2019〕107號不起訴決定書(向某某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向某某雖在賭場內有放貸行為,但目前證據無法證實其放貸行為系受賭場老闆的指使、控制,與賭場老闆具有共謀,且對於放貸資金的來源、數額、對象亦無法查清,故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不起訴人向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 綜上,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分局認定向某某開設賭場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向某某不起訴。









7、提供了幫助行為但對開設賭場不明知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按照我國共同犯罪的理論,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仍然為其提供幫助行為,則會將該幫助行為認定為與具體實施犯罪的人所涉嫌的罪名是同一個。具體到開設賭場罪的幫助行為,為開設賭場的行為人提供幫助的人的幫助行為會被認定同樣涉嫌開設賭場罪。「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其中就列舉了具體的幫助行為,如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渠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開發等服務的行為均可以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幫助行為,從而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但倘若並不明知被幫助行為系開設賭場的行為,就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不是共同犯罪。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參考案例:菏澤市單縣人民檢察院單檢一部刑不訴〔2021〕Z62號不起訴決定書(鄭某某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鄭某某雖借款給範某某,但其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理由如下: 一、範某某開設賭場的時間為2020年2月份,鄭某某借款給範某某的時間為2020年3月11日,鄭某某借款給範某某時,並不知道範某某用於開設賭場。根據範某某供述,代理該賭博平台並不需要交納加盟費用,只需購買300元平台貨幣「鑽石」即可代理,該資金實際並未用於範開設賭場,而是用於歸還範的個人欠款,鄭某某主觀上沒有幫助範某某開設賭場的主觀故意,客觀上該資金也未用於該賭博平台。 二、鄭某某向範某某索要借款未果後,雖然口頭上同意參與賭場分紅,但其從未參與過賭場的經營管理,也未拉人參與賭博活動,客觀上沒有經營該賭博平台的行為,也沒有幫助範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其同意參與賭場分紅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向範某某索要借款。 綜上,鄭某某主觀上沒有幫助範某某開設賭場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幫助範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擬對其作不起訴處理。









8、遊戲設備不屬於賭博機,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刑法意義上的賭博機具有押分退分、上分、加分功能;具有退幣功能,或具有與退幣性質相同的充值、返點、返分等功能;具有退鋼珠功能的;具有選定賠率、以小搏大功能。如果不具備上述功能就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賭博機,相關的當事人就不應該構成開設賭場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參考案例:湖口縣人民檢察院湖檢公訴刑不訴〔2020〕4號不起訴決定書(夏某某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湖口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夏某某經營的卡卡娛樂城內的「魚機」為賭博機,但顧客贏得的遊戲分兑換為可在該娛樂城消費的遊戲幣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且顧客贏得的遊戲分兑換為現金的情況只有楊某某一人,其涉嫌開設賭場罪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的規定,決定對夏某某不起訴。









9、案件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標準,不能定開設賭場罪。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開設賭場案件由於較為複雜,一方面需要採集涉案人員的言辭證據,另一方面需要搜集物證、書證、電子數據,對於較為複雜的案件還需要對賭資金額及獲利情況進行審計,從而確定各個參與人的刑罰,任何一環證據出現問題可能就不能定案。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參考案例: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臨東檢一部刑不訴〔2022〕Z1號不起訴決定書(王某乙(綽號旺某某、強某某)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4年以來,王某甲夥同被不起訴人王某乙(綽號旺某某、強某某)、黃某甲(綽號tiger,另案處理)竄至菲律賓馬尼拉帕賽區索雷爾大廈內開設「IG」公司,並招聘王某丙、黃某乙、黃某丙、林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太陽城博彩」網站的形式開設賭場,吸引中國人參與網絡賭博,非法獲利數千萬元。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乙不起訴。









10、不以營利為目的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營利是指以金錢、財務、勞務等為資本而獲得經濟上的利益,謀取利潤。不管賭博罪還是開設賭場罪均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即為了賺取利潤,如果僅僅是出於娛樂為目的就不應被評價為違法行為,更不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實務中普遍存在的情形是,提供場所收取正常的費用,一般不認為是營利,營利要求收取的場地費用與服務費用超過一般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參考案例1:閩侯縣人民檢察院侯檢一部刑不訴〔2021〕Z4號不起訴決定書(林某某開設賭場案)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林某某經營提供棋牌室,僅按人數收取少量的場地費、服務費,根據2005年5月11日兩高《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應以賭博論處,林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參考案例2: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6刑初789號(但某飛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但某飛經營的佛山市生道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依法辦理營業執照,該公司的營業範圍包括棋牌,其在店內提供八張麻將台供他人打麻將,屬於提供場所供他人娛樂的經營行為









前來打麻將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當職業的人員,雖然打麻將的過程中帶有少量財物輸贏,但無證據證明有人在此以賭博為業,或進行高額賭注賭博。被告人但某飛作為經營者,基於管理成本考慮,採取兩種收費方式,一種是每個房間固定收取每小時30元服務費,另一種是從大廳的麻將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為服務費。上述兩種收費方式是基於房內房外麻將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賭資大小無關,與跟賭資大小掛鈎的抽頭漁利有着本質的不同,且根據生活常識,兩種收費方式每張麻將台每小時收取的費用差別不大。









被告人但某飛為前來打麻將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潔等服務,還要支付店鋪租金、水電費等經營成本,其收費並未明顯超出合理的範疇,兩種收費方式與當地其他正規棋牌娛樂場所收費大體相當。綜上,被告人但某飛的行為屬於「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其行為並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故不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但某飛無罪。









二、開設賭場罪罪輕辯護要點:









在司法實務中,罪輕辯護主要分為改變罪名的輕罪辯護與量刑情節的辯護。改變罪名是指在指控重罪名的情況下,考慮根據行為人的行為能否以較輕的罪名進行評價,實務中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具有很多相同之處,能否以賭博罪來代替開設賭場罪是重要的辯護策略,賭博罪最高刑期是三年,而開設賭場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兩者對比,顯然如果罪名能更改為賭博罪是非常有利的。而在無法改變罪名的情況下,可以從降低賭資數額,減少獲利數額,認定為從犯等進行辯護,同樣可以取得有效辯護的效果。此外,還可以從認罪認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繳納罰金方面進行努力。









1、概括性地明知他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而不明知是開設賭場犯罪,而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資金結算等幫助行為的,應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不是開設賭場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雖然在2015年成為刑法的增設罪名,但在2020年之前並不是多發罪名,2019年10月關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司法解釋發佈,對於該罪的具體入罪標準進一步細化,具有可操作性,司法機關主要考慮打擊網絡犯罪的需要,特別是懲治「兩卡」犯罪,近年來成為了多發罪名。









在開設賭場犯罪中,一般會存在提供網絡服務的公司或者技術人員,也會存在提供網絡推廣、資金結算的中介人員,如果行為人明知到自己提供的主體是從事開設賭場的經營者,這種情況下一般會被認定為幫助犯,構成開設賭場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僅僅是知道被幫助者可能從事的網絡犯罪,比如電信詐騙、洗錢、開設賭場等,並不明知具體的犯罪行為,那麼一般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對於被幫助行為的明知程度。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參考案例:民權縣人民法院(2021)豫1421刑初70號(王某猛、柳某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猛、柳某、魏某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以及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不當,應予糾正。三被告人系被招募人員,僅領取工資和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又系初犯、坦白、認罪認罰,柳旭、魏長坡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積極交納罰金,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及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追繳王小猛的違法所得,沒收柳旭、魏長坡退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2、為賭博參與者提供場所可能構成賭博罪。









在實務中經常會遇到為了獲取收益,為他人賭博提供便利條件,但其收益並不是與賭場的輸贏掛鈎,也不是賭場的組織者、出資者、實際控制人,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為開設賭場罪有失偏頗,有悖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一般對於僅提供場所便利的參與者認定為賭博罪的共同犯罪。









參考案例: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2015)相刑初字第00155號(費某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周某、呂某、宋某等人聚眾賭博仍為其提供賭博場所,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周某、呂某、宋某等人在被告人費某提供的場所內聚眾賭博,坐門參賭人員主要是呂某、宋某及其邀集的人員,且不具有開設賭場所具有的組織性及管理模式,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費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罪名不當,依法應予以變更。被告人費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為他人聚眾賭博提供幫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3、從賭客處獲得抽水等收益,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應為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有相同之處,比如都以營利為目的,但在實務中會有人員為賭場提供服務,或者為參賭人員服務,比如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因此需要特別關注行為人到底是為誰提供服務的,如果僅僅與參與賭博的人員提供服務,與賭場經營者不存在共謀、分成、抽頭漁利等行為,不應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而應以賭博罪進行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參考案例: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法院(2019)閩0103刑初585號(林某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共組織48次賭局,賭資通過微信結算47次,輸錢的賭客每次將輸的錢款通過微信轉賬給林某甲,林某甲扣除相應抽水費用後再轉給贏錢的賭客,經統計,林某甲微信共收取賭資119020元,支出賭資86240元,非法獲利32780元,其中林某甲參與賭博22次,盈利約22780元,「抽水」約10000元。審理期間,被告人林某甲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32780元。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林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1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有誤,予以更正為賭博罪。被告人林某甲歸案後有坦白情節,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且剛出校園涉世未深,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4、職業放貸人賭場放貸行為可能構成賭博罪。









在開設賭場犯罪中存在專門的職業放貸人員,這些行為人自己並不參與賭博,也不從開設賭場行為中抽頭漁利,也沒有與開設賭場的實際經營者存在意思聯絡進行分成,只是向參與賭博者提供資金支持,從而賺取高額利潤,這種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實務中一般被認定為賭博罪的共同犯罪。但倘若與開設賭場的經營者有共謀,可能會因此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參考案例:文山市人民法院(2021)雲2601刑初25號(李某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2018年下半年,李某到王某、汪某、馮某等人合夥開設的賭場放高利貸給汪某、馮某、陳某1、向某、李某1等人參與「鏟車」賭博,1萬元每天收取300元的利息,李某從中獲利1萬餘元。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在賭場提供高利貸,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的行為,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該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定性不當,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5、使用自己賬號接受投注參與賭博而沒有設置下級賬號的,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僅為賭博罪。









賭博網站根據賬號功能的不同會分為會員賬號與代理賬號。網絡賭場的經營者、主要管理人員會給賭客、網站的下級代理提供的是賭博網站的賬號和密碼,通過賬號、密碼進入網站參賭。普通參賭人員一般擁有的是會員賬號,也即無法下掛其他賬號,只能用於個人登錄賭博網站充值、參賭、提現等。









而代理賬號除具有一般會員賬號的功能外,還可以設置下級賬號,並將該下級賬號供參賭人員賭博使用。擁有代理賬號的人就會成為賭博網站的代理,可以根據下級賬號充值投注情況獲取賭博網站的返利,也就是漁利。網站代理為獲得更多返水,就要吸收更多參賭人員註冊會員賬號。如果行為人既沒有建立賭博網站,也沒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自己掌握的賭博網站的網址、賬號、密碼等信息,組織多人進行網絡賭博活動,則其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符合聚眾賭博標準的,則應認定為聚眾賭博罪。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參考案例:盧氏縣人民法院(2019)豫1224刑初160號(武某、常某會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武某、常某會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指控意見。經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該《意見》另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本案中,被告人武某在「菲贏國際」賭博網站註冊投注賬號後,與被告人常某會合謀建立微信羣,組織、招引多人參與賭博、接受投注,按照賭博網站的返利比例從中抽頭漁利,現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武某、常某會擔任了「菲贏國際」賭博網站的代理或在賭博網站有投資並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也無證據證明被告人武某、常某會在賭博網站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其行為不構成開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應予糾正。









6、存在抽頭漁利的行為可能構成賭博罪而不是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有很多共同之處,比如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在開設賭場犯罪中普遍存在着抽頭漁利的行為,但在實踐中有的聚眾賭博也會存在抽頭漁利的情形,因此有抽頭漁利的行為並不一定構成開設賭場罪,仍然可能構成賭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參考案例:(2018)遼0181刑初496號新民市人民法院(鄢某利、董某峯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賭博罪中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對於「賭頭」是否參與賭博沒有排除性的規定,而開設賭場罪中的賭博行為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等;其次,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而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再次,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最後,賭博罪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罪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並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則和流程規定等。









具體到本案中,參賭人員的證言能夠證實,2018年4月22日韓某、李某1、李某2、鄢某利、顧某1等人在李某2經營的「八大碗」飯店吃飯時提出想「玩會兒」(也就是用爬坡的方式進行賭博),商定地點為被告人董某峯經營的位於新民市愷帝城小區南側的足療養生會館,由被告人鄢某利組局抽紅,被告人杜某負責收取紅利並提供服務,在指控的四天時間裏實際參與賭博的人也只有上述五名參賭人員和吳某,因此就現有證據來看賭局的成立具有偶然性,參賭人員較為固定,不存在內部構架和盈利規則,成員鬆散、組織者與參與者之間各自為戰、分工單一,應當認定為賭博罪,故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予以調整。









7、網絡賭博中提現金額與獲利金額有本質區別,不能將提現金額全部認定為獲利金額。









在利用網絡進行開設賭場的情況下,由於賭場的代理有時自己也參與賭博,也進行前期的資金投入,對於賭博網站返回的資金並不能全部認定為所分得的利潤,提現金額應當扣除自己參賭的金額,需要確切的證據來證明分得的利潤,從而進行準確量刑。









參考案例: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陝06刑終248號(張某飛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飛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組織賭博活動,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張某飛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輕處罰。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張某飛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但認定59885元提現金額全部系張某飛獲利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原審判決認定獲利金額59885元不當,故對張某飛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張某飛獲利金額有誤,提現金額不能全部認定為獲利金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支持。綜上,原審判決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8、降低賭資認定金額,使其不符合情節嚴重的認定,從而降低刑期。









在網絡開設賭場罪與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罪的認定中,一般情節與情節嚴重具有顯著區別,一般情節會在五年以下量刑,如果情節嚴重,在沒有其他減輕情節的情況下,一般會在五年以上量刑。因此如果能將賭資進行降低,有時甚至降低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以下,對當事人是極為有利的。









《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參考案例: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桂05刑終232號(羅某軍、李某明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合浦動感遊藝城內除24台賭博機外,還有其他遊戲機。自2020年8月份開業後,店內所有顧客均通過在遊藝城前台購買遊戲幣進行遊戲或賭博。辦案民警當場扣押的記賬本與發票詳細記載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1月12日遊藝城的每日賣幣的數量,經核算動感遊藝城一個月內累計出售的遊戲幣總金額達433743元,該433743元是遊藝城內所有遊戲機的售幣總額,並非只是24台賭博機的售幣總額,且現有證據並無法證實24台賭博機一個月內售幣的具體數額。原判認定動感遊藝城一個月內的賭資數額為433743元的證據不足。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涉案賭資數額已超出5萬元的六倍錯誤的意見有理,本院予以採納。









9、同一筆賭資可能產生的多筆流水不應重複計算。









在網絡賭博中,有時辦案機關對涉案銀行卡轉賬記錄顯示的轉賬數額進行簡單的累加計算;而根據案件各行為人的供述與辯解可以看出轉賬存在多次,也就是説同一筆資金需要在不同銀行卡內反覆轉賬超過多次,這樣的轉款行為勢必會導致同一筆款項在不同的銀行卡賬户內形成多次以上的轉賬記錄,從而導致同一筆資金被反覆計算超過多次,因此僅對涉案銀行卡轉賬記錄內顯示的轉賬數額進行簡單的累加來計算犯罪數額的方法是錯誤的,使得相關犯罪數額至少擴大了幾倍以上;對因多次多級轉賬而導致重複計算的數額應當予以剔除。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兑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參考案例:樂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樂刑初字第962號(陳某甲、連某甲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關於本案賭資額的認定問題。公訴機關指控的賭資額為80萬元,包括現場查獲的40萬元賭資,以及根據莊家每贏1萬元抽取300元頭薪推算出之前賭場內累計達40萬元以上的賭資額。控辯雙方對現場查獲的40萬元賭資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於按照頭薪款推算出的40萬元以上賭資,被告人陳某甲、連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賭博過程中,賭資在贏錢者和輸錢者之間流動,按照頭薪款推算賭資額存在重複計算的可能性。本院認為,在一場賭博之中,賭博人員相對固定,賭博者攜帶的賭資確會因為輸贏而相互流動,無法排除同一筆賭資因莊家每局輸贏不同而在莊家和押注者之間反覆流動,導致同一筆賭資存在被多次抽取頭薪的可能,故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陳某甲等人開設賭場的行為不屬於情節嚴重。









10、普通開設賭場罪關於情節嚴重沒有明確規定,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則,一般不應認定為情節嚴重,不能在五年以上量刑。









普通開設賭場相較於利用互聯網開設賭場與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即存在實物的賭場形式,但從目前的司法解釋來看,關於普通開設賭場的情節嚴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網絡賭博司法解釋與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均對情節嚴重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的開設賭場無法認定情節是否嚴重,這也為有效辯護提供了可能。









參考案例: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青01刑終61號(車某珍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案系一般開設賭場罪,並非網絡賭博犯罪活動,原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為依法懲治網絡賭博犯罪活動,根據……提出如下意見」,據此認定上訴人車某珍抽頭漁利88.5萬元,屬於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情形,而上訴人車某珍實施的並非網絡賭博行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車某珍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予以採納。









11、網絡賭博可能存在多層級代理,如果彼此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只對各自的涉案金額承擔法律責任。









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開設賭場犯罪中,由於各級代理之間並沒有意思聯絡,只對自己發展的下線及實際投入的賭資負責。









參考案例: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2017)粵0183刑初1845號(廖某、鍾某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劉某、賴某、劉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述被告人均系利用自己持有的賭博網站的代理帳號,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開設多個會員賬號發展人員進行網絡賭博,獨立接受投注。本案被告人之間雖然存在上下級關係,但各級代理都是通過賭博網站提供的服務平台,各自獨立接受投注參與賭博,並不存在服務與被服務、幫助與被幫助的關係。本案各被告人應當分別按照各自的賭資數額來確定量刑幅度,並不存在主犯與從犯的區分。









12、認定賭資數額的證據相互矛盾,應當做出對行為人有利的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廣泛適用「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是指經過全面搜集證據,但定罪量刑的事實仍然存在疑問,就不能予以認定。該原則是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擴展,是把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機理運用到所有犯罪以及量刑事實的認定領域。包括重罪事實存疑,則對重罪事實不予認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實存疑,則對該部分事實不予認定;從重情節事實存疑,則對該情節不予認定等。就開設賭場犯罪而言,由於涉及的證據紛繁複雜,想要完全還原客觀事實存在較大的難度,對於有矛盾的證據,應當做出對行為人有利的解釋,對於賭資數額存在矛盾時,應做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認定。









參考案例: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6刑終462號(羅某強、羅某瓊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上訴人羅羽瓊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將3515225元作為涉案金額進行量刑依據不足。經查,由於偵查人員在羅羽瓊電腦上所調取的兩份賬號明細截圖所反映的投注額數據不一致,故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可就低認定羅羽瓊的總代理賬號asd1688接受投注有效額共計為人民幣685490元(羅羽瓊自己的賬號及其下線代理賬號所接受的投注有效額均就低認定)。對上訴人羅羽瓊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點上訴、辯護意見可予採納。









13、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參賭人數的多少是衡量開設賭場罪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重要指標,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賭人數達到120人會被認定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參賭人數至關重要,對於多個賬號為同一人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參賭人數為一人。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參考案例:嵊泗縣人民法院(2019)浙0922刑初29號(吳某鳳、朱某明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故辯護人提交的二位證人實際使用他人微信賬號參與賭博,在認定人數中本院應予扣除









14、非法獲利金額證據相互矛盾,應做出對行為人有利的解釋。









本着疑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與上文的賭資金額一樣,當司法機關經過全面審核,在認定非法獲利證據存在矛盾的情況下,應當做出對當事人有利的司法解釋。









參考案例: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2020)蘇0206刑初20號(殷某興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關於被告人殷某興的作用及分得的非法獲利情況,經查,禚某州雖然名義上與被告人殷某興及馬某康合開賭局,但賭局工作人員的安排及工資的發放等由禚某州決定,故認定被告人殷某興系從犯,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被告人殷某興此次歸案後對於分得獲利的供述前後矛盾,可採性低。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結合禚某州、馬某康的供述,本院就低認定被告人殷某興分得非法獲利10萬元。









15、為賭博網站提供技術支持,主觀上是明知的,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從犯。









如果明知他人從事的是開設賭場的犯罪,仍然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但由於行為人僅僅是其中的一環,並且不是最為重要的一環,只是起到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案例:夏津縣人民法院(2022)魯1427刑初20號(陳某晴、陳某君等開設賭場罪、賭博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晴、陳某君、陳某奇為非法獲利,在明知「991遊戲」、「樂博電玩城」等平台為賭博網站的情況下,仍為該網站提供技術支持,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姜某為非法獲利,在明知「991遊戲」平台為賭博網站的情況下,仍在該網站擔任客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晴被抓獲到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奇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君、姜某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應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均無前科、積極退贓並預交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罰。辯護人基於上述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16、應扣除行為人能夠説明合法來源的金額。









在賭博犯罪中,司法機關如果能夠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相關銀行賬户涉及賭博,行為人倘若可以舉證證明其中部分資金具有合法的來源,就應從涉嫌的賭資金額中予以剔除。從刑法理論上講,這屬於舉證責任的倒置,對於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這是很困難的。刑事追訴程序中,一般偵查機關負責搜集證據,檢察機關審核證據從而提起公訴,行為人並不負責舉證證明自己無罪。但就證明合法來源而言,需要被告人或者嫌疑人負責舉證。如果行為人能夠説明自己賬户中的流轉資金具有其他來源如借款、還款、生意往來等,則應當扣減相應部分。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户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户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户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户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户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參考案例: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8刑終277號(林玉珍、林明東、林靖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林玉珍、林明東、林靖、林煌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固定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等供他人賭博,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934848.97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對於上訴人林玉珍、林明東、林靖、林煌及林玉珍的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四上訴人非法獲利數額缺乏依據的訴辯理由。經查,四上訴人的供述及在案證人的證言可證實四上訴人銀行進項中包含參賭人員通過微信等換取的賭資,原判以銀行流水中的進項金額認定為賭資,並據此推算出非法獲利金額的證據不足,但四上訴人供認在開設賭場期間未從事其他行業,沒有其他正當收入,對四上訴人在開設賭場期間銀行賬户內未説明合法來源的款項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的數額,證人證言、賭場規模亦可佐證該事實。故從被凍結的款項中扣除四上訴人能説明來源的林某1、林某7、鄧某4、呂某的款項,餘款人民幣2934848.97元認定為非法獲利數額。該訴辯意見部分成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非法獲利金額缺乏依據,應予糾正。









17、向他人提供賭博網站的連結不接受投注,屬於為賭博網站提供服務的幫助行為。









賭博網站的代理需要滿足接受投注的硬性條件,而僅向他人提供了連結,但並不接受投注,這種行為應當理解為為賭博網站提供推廣服務,實務中行為人並未參與賭場的實際經營行為,一般被認定為幫助犯,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參考案例: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2017)贛1102刑初493號(陳某寶、王某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寶、王某以營利為目的,明知「中福在線」系非法賭博網站,仍未該網站投放廣告、推送連結,為賭博網站發展會員,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經查,二被告人既不是賭博網站的投資者或參股者,也沒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而是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發展會員,屬於為賭博網站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的幫助行為,因此,雖然二被告人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但並未直接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行為,且二被告人對參與賭博的會員所投注的賭資沒有所有權、支配權,僅僅是向賭博網站領取服務費,即二被告人不是開設賭場的實行犯,而是幫助犯,他們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活動罪處於次要地位,系從犯,依法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振寶退繳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18、不負責管理、經營事務的股東可認定為從犯。









司法實踐中,雖然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但各個參與人員所起的作用並不一樣,有的行為人處於從屬地位,所起作用是輔助作用,開設賭場罪重點懲處主要經營者,實際控制人等。對於所起作用不大的參與者應當認定為從犯,方能體現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









參考案例: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776號(張某丙、蒯某某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關於被告人張某丙、蒯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其二人應認定為從犯的意見。本院認為,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丙雖經人介紹,欲以3%或5%的股份入股經營該電玩城,但在案發時尚未正式入股,不能正式認定其為電玩城的股東,被告人張某丙受僱負責該電玩城的賬目計收、工資發放等財務工作,未參與分成和領取高額工資,可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以從犯定處為妥。被告人蒯某某作為「A8電玩城」股東佔5%股份,所佔比例較少,且該股份系電玩城老闆「大剛」欠其借款無力償還而以入股形式還款,其系被動入股,案發時尚未分成,被告人蒯某某平時並不參與經營管理,故根據上述具體情節,被告人蒯某某亦以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定處為妥。故二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張某丙、蒯某某系從犯的意見,予以採納。









19、累計投注額計算賭資會造成重複,應以賭客實際支付的金額作為賭資計算標準。









網絡賭博賬號現實的「投注金額」是反覆多次投注滾動疊加的數字,不能真實客觀反映涉案賭資數額,行為人可能有一個或者多個帳户提供給他人下注,只需要將各個帳户的最初額度相加即可。這個數據比較客觀地反映了開設賭場的行為人接受投注的資金,賬户越多,説明其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性越大。投注金額是反覆多次投注滾動疊加的數字,不能真實客觀反映涉案賭資數額,司法機關認定的犯罪金額應是查獲的各代理賬號中額度相加。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兑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參考案例: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9)魯1302刑初43號(吳某某、田某某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關於認定賭資數額的依據問題,被告人耿某某及姜某某的辯護人均認為沒有證據證實本案的每一次投注就結算兑現輸贏金額,依據涉案投注流水金額認定賭資金額方式錯誤,應以賭客實際支付的賭資作為認定標準的意見。經查,偵查機關依法調取了賭博網站的各代理及發展會員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間的投注金額、存款金額數據截圖,並經被告人籤字確認,對於該數據的真實性,各方不持異議。司法解釋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關於對賭資數額的認定方式問題,司法解釋對於賭資數額的認定規定可以選擇投注額或贏取額來認定,關於如何計算投注額,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採用投注點數乘以每點代表的實際金額計算,但如何具體計算並未明確,對於本案,公訴機關採用多局累加計算投注金額的方式來認定賭資數額,因該投注額存在重複計算的問題,不能客觀真實反映涉案賭資數額,會和線下網絡賭博賭資計算方式產生巨大偏差,採用網絡賭博行為人最初投入額,即截圖中顯示的存款額計算更為妥當,更能真實反映「用作賭注的款物」數額的客觀事實,故對該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20、級別較低、作用較小的代理可認定為從犯。









司法實務中,有的司法機關認為開設賭場罪名成立,並且行為人是代理,均直接認定為主犯。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失偏頗,行為人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參加的時間長短、所從事的事務多少及重要程度、所獲利益的大小等,都應該是需要考慮的因素。對於參與時間短,所起作用不大的經營者應當認定為從犯。









參考案例: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湘08刑終41號(楊某某、潘某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陳某、陳某云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情節嚴重,上訴人楊某某、潘某、原審被告人陳某云為陳某擔任代理提供技術支持等服務,情節嚴重,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四人與賭博公司的相關人員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四人均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21、應當剔除本人參與期間投注的金額。









在網絡賭博中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自己參與賭博,那麼該部分賭資應當從行為人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賭資中扣除。因為該部分賭資是行為人自己賭博產生的,從開設賭場的文義上理解,不應該成為其開設賭場的犯罪數額。從開設賭場罪立法的原義上説,懲治的是行為人非法經營賭場破壞市場管理秩序以及以此非法獲利的行為,行為人自行賭博的違法行為不屬於該罪規制的範圍,扣除亦更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如果行為人自行賭博的行為屬於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則可考慮另以賭博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參考案例:惠安縣人民法院(2018)閩0521刑初759號(何景峯、潘勇前、李錫陽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景峯、潘勇前、李錫陽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輸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接受投注合計人民幣2014232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情節嚴重、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數額沒有扣除三被告人自己參與投注的金額,予以更正









22、非法所得不應包含提供與賭博無關的其他服務收入。









賭場的營利主要靠抽取漁利,即不管每一局賭客的輸贏,均要抽取,這是賭場主要的收入來源,但開設賭場的經營者也會提供部分的服務,比如提供餐飲服務、香煙、場地等,但這些服務內容並不屬於開設賭場的經營收入,應屬於其他服務的經營收益,不應計入賭場的經營收益。









參考案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杭刑終字第57號(陳某夫、蔡某新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關於上訴人孫某明所提的獲利金額有誤以及本案不屬於「情節嚴重」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陳某潤(負責記賬)的供述以及賬本記載一致證實,遊藝館營業期間各項收入共計146970元,扣除期間桌球、飲料、香煙等正當收入共計26400元外,遊戲機收入為120570元;且根據原審被告人鄭某的供述及其對欠款部分的記載可知,該館尚有共計11820元欠款未收回,因此共計獲利人民幣132390元,這也符合其他同案犯在供述中對獲利金額的大致估計,故原判認定獲利金額正確,並根據該獲利金額認定「情節嚴重」,符合相關規定。









23、依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開設賭場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應當適用較低的法定刑。









從舊兼從輕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以犯罪行為發生時為節點,如果犯罪行為發生時刑罰較輕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判決時適用的刑罰較輕時,適用判決時的法律規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進行了修改,將開設賭場罪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下與三到十年修改為五年以下與五到十年,法定刑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如果開設賭場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日前的仍然適用三年以下及三到十年的法定刑,這是對行為人較為有利的。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參考案例: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15刑終224號(陳某東、徐某軍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具體到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進行了修改,提高了開設賭場罪的法定刑,該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本案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參與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12年至2019年,根據行為發生時的刑法規定,其法定刑較低,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行為發生時的刑法規定,原審法院在認定陳某東、徐某軍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的基礎上,對二上訴人在三年以上判處刑罰,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依法予以糾正。









24、雖然利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接受他人投注,但不是賭博網站建設者、代理的,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應為賭博罪。









賭博網站的代理構成開設賭場罪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擔任賭博網站的代理,所擁有的賬號是代理賬號,而不是會員賬號;二是須接受他人投注。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即使被認定為賭博網站的代理,但並不接受投注,仍然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一般認定為賭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參考案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終字第443號(陳某文、吳某歡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吳某歡和原審被告人陳某文,利用獲取的賭博網站賬號和密碼,接受他人在該賬號內投注,並非建立賭博網站或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其行為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認定為賭博罪。









25、在案證據構成開設賭場無爭議情況下,努力爭取適用緩刑。









我國刑法對於可能判處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均具有適用緩刑的可能性。開設賭場罪雖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後,兩個檔次依次為五年以下及五到十年,但只要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均有可能判處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適用緩刑的可能性。即使犯罪情節已經屬於嚴重,量刑在五年以上,但如果具有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仍然可能適用緩刑,比如從犯、自首、立功、認罪認罰、主動退贓與繳納罰金等情節。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參考案例: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2022)豫0611刑初227號(廉某飛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廉某飛利用微信羣開設賭場,賭資數額累計達3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廉某飛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廉某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廉鵬飛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廉某飛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廉某飛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立功、自願退贓量刑情節,依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綜合考慮廉鵬飛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判決如下:被告人廉某飛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以上是筆者結合自己辦理案件的經驗及實務中經常會運用到的有效辯點進行的匯總,也借鑑了同行的有益經驗,實務中由於開設賭場類犯罪不盡相同,紛繁複雜,需要結合每一起案件具體分析,還需要全面閲卷、研究相關的法律關係,甚至還要調查取證,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有效辯護的效果。









編輯於 2022-11-07 23:15・IP 屬地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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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線上麻雀計番測驗的魅力:打造你的麻雀技巧"



探索線上麻雀計番測驗的魅力:打造你的麻雀技巧



麻雀是一款古老而受歡迎的桌上遊戲,而現在有許多線上平台提供麻雀計番測驗的服務。這些測驗不僅能夠幫助玩家提升自己的麻雀技巧,還能夠讓他們更好地瞭解麻雀的規則和計番方式。



1. 練習基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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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的計番方式非常複雜,而線上麻雀計番測驗可以幫助玩家更好地理解和應用這些計番方式。例如,玩家可以學習如何計算自己手牌的番數,如何判斷對手的手牌番數,以及如何根據不同的局面進行計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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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是一款需要思考和決策的遊戲,而線上麻雀計番測驗可以幫助玩家提升這方面的能力。例如,玩家需要在有限的時間內做出選擇,他們需要考慮自己的手牌、對手的牌型以及場上的局勢等等。通過練習和測驗,玩家可以更快地做出正確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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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麻雀計番測驗通常會設置不同的難度等級,玩家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挑戰不同的測驗。這不僅能夠讓玩家在遊戲中不斷進步,還能夠挑戰他們的極限。通過不斷挑戰自己,玩家可以發現自己的不足並加以改進。



總結來説,線上麻雀計番測驗的魅力在於它能夠幫助玩家打造自己的麻雀技巧。通過練習基本技巧、學習計番方式、分析對手的策略、提升思考和決策能力以及挑戰自己的極限,玩家可以成為一名優秀的麻雀玩家。